杨*新2003年6月3日1、性暴力犯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近期几年,关于侵害性自主权的案件到底能否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的问题,有过激烈的讨论。在2001年年初,有一件典型的案件引起了大伙的看重,这就是某市区的人民法院判决的下面这个案例。原告王某系未婚女年轻人,参加某城市举办的英语培训机构学英语。在学习期间,结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籍的男年轻人李某。李某的英语基础较好,王某常常找到他,请求李某对其进行指导。某日,李某约王某到其住处学英语,采取强暴方法,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告发,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对李某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导致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告知其依据其他渠道寻求解决方法。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侵害其性权利遭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一审判决公布之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迟迟没进行审理。就在这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司法讲解,二审法院依据这个司法讲解的精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案例到底是否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完全不同的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王某遭受性暴力侵害,其性权利遭到侵害。尽管国内民法目前对性自主权没规定具体的条文,但依据《宪法》精神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关于“别的人格利益遭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做出如此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种建议觉得,对于强奸罪等性暴力案件遭到侵害的受害人的遭遇,应当给予同情。但,同情不可以代替法律。在现行法律当中,就是没关于性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不可以予以支持。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关于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认可见的对立是多么的尖锐和激烈。可见,尽管关于性暴力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时间,但还有不少问题没得到解决。据研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性自主权到底是否一个具体人格权。不少人觉得贞操权即性自主权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不是法律所保护的一个权利和利益,它只是人的一种观念,是一种已经被现代社会所轻视的传统观念,因此,贞操权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性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是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者别的什么权利,但决不是贞操权。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对性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在私了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是,在性暴力发生之后,作为受害人不进行刑事追究的代价,行为人对受害人支付肯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补偿。假如受害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不再给予财产上的赔偿。有些人进一步讲解说,这种犯罪就是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已经给予了刑罚的制裁,就已经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报复”,假如再对其给予民事赔偿的报复,显然就是双重报复,处罚过重。第三,判决推行性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实行难”的问题,就是行为人已经遭到了刑罚制裁,在服刑之中,还要实行民事赔偿的判决,非常难实行得通。第四,是程序问题,即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怎么办,也是对性暴力的受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要紧障碍。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5-01 目前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哪个
- 05-01 离婚强制实行后他们一直不给钱如何解决
- 05-01 离婚多长时间不算财产转移
- 05-01 浅析家庭暴力的认定
- 05-01 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调解思路之浅见
- 04-30 离婚损害赔偿中其他重大过错指什么
- 04-30 离婚协议没写存款分割的后果如何解决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